庄浪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庄政办发〔2012〕140号
颁布单位:庄浪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庄浪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О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12〕35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重点,通过对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实行环保达标差别化管理,缩短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周期,逐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发放对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强制性核发,发放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所有机动车,具体为: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县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在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2年12月30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和综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领时间、地点。为了方便车主,简化程序,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与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年度安全检验、审验同步进行。从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办理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需新挂牌及外地转入的大型车辆,机动车所有者须到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处办理,地点设在县政务大厅;需新挂牌及外地转入的小型车辆,机动车所有者须到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理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点设在县政务大厅。
    三、发放时限
    2012年6月1日起,对新增车辆和在用机动车进行全面核发工作,至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注册登记的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申领工作。
    四、发放步骤
    在推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上,实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淘汰的措施,具体分三步进行:
    一是核发标志。2012年6月1日起,展开对新增车辆和在用机动车标志的全面核发工作,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注册登记的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申领工作。
    二是实施限行。2013年12月1日后,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环保检验标志过期的机动车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不准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县外在用机动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并根据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及环境质量状况,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逐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措施。
    三是逐步淘汰。2015年12月31日前,对2005年以前注册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即黄标车)要分年度淘汰。
    五、部门职责
    1、县环保局要做好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2、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路检和交通管制工作。
    3、环保局、公安交警等部门成立督查队组织开展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专项检查,查处违反环保标志限行和禁行规定等行为。同时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检,查处上路行驶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
    4、2013 年 1 月1日起,环保标志的换发、补发工作与车辆安检有效周期同步进行,对通过年度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合格的汽车换发环保标志;未检测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5、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扩大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范围与限行区域,完善我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全面系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长效机制。
    6、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进行摸底,做好宣传工作,及时督促车主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限内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核发工作,县上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六、保障措施 
    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2、建立目标责任制。相关单位要将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纳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人,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提供技术支撑。由环保局、质监局组织技术人员成立技术保障组,对难以确定环保标志类型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别;抽查录入数据,对核发人员开展技术监督;协助解决环保标志核发的技术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