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自府办发〔2012〕16号
颁布单位: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自贡的决定》(自委发〔201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
    (一)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建设生态自贡,实施“蓝天行动”为抓手,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建立完善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一)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由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四川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及时制定自贡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环保局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三)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各区县要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进程。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由公安部门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加强新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和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
    (一)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委托申报审查和监督性抽查工作。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从事环保检测工作。
    (二)明确检测方法。根据总量减排需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应尽量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源,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场站,经环境保护厅委托后开展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应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车主可以提出申请,由市环保局另行指定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三)建立社会化运营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成立环保检测机构,在取得环境保护厅审核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后开展尾气检测,市环保局进行监督和管理。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四)建立检测维修制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环保局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一)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市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二)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对我市主要成品油销售企业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品设施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市政府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断加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市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初审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和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工作,协同公安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车用燃油、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推动我市CNG(压缩天然气)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生物质能源、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报省发改委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自贡质监局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和机动车年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工作,落实“黄标车”的限行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的落实和方案制定,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
    自贡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环保局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信息化系统建设。市环保局要建立与省和国家联网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