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闽交运〔2013〕213号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客运持续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闽交运〔2010〕59号)精神,决定对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补助。为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不适用于城市公交车辆)。申请享受省级补助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的客运线路运营。
    (二)实行本县(市、区)统一外观颜色并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
    (三)车型、车辆技术条件等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5%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的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助标准适当上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上浮10%。
    (二)更新前原车辆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不含转籍、过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的,上浮3%。
    (三)购买清洁能源车辆和新能源车辆的,上浮3%。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上浮最高不超过10%。

第四章 补助方法

第五条 符合补助对象及条件的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汇总本公司上年度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情况,填写《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原客车使用年限和报废或者转籍、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有关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具体明确和审查把关,确保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条件、标准的准确无误。
    第六条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农村客运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运管局。
    第七条 省运管局对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至省运管局,省运管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补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农村客运企业。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补助资金后二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及执行情况报省运管局。省级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九条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补助对象的资格、补助车辆的条件、应补助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对申报补助的车辆相关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用在补助车辆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享受补助的农村客运企业和车号等内容,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补资金跟踪管理;省运管局对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省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农村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将采取停止资金拨付、追回已下达全部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信誉分值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客运企业接受其他企业挂靠经营,或挂靠车辆及变相挂靠车辆的;
    (二)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客运企业,在购车后6年内转卖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车辆购置价格”由购车发票金额、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两部分组成。补助资金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数,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交运〔2012〕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