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京财统评(2001)548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
为了认真做好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列入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规定范围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及形成原因分析报告。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对清查中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对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规定组织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帐目。根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帐,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行政事业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且当事双方均为行政、事业单位,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转。
(三)对清查出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时及时入帐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帐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帐,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对清查出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账款,需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方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即: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并有催收记录的,进行分类排队,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扣除系统内部的往来账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对于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责任,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账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核销处理。
七、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帐,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所得收入低于原住房账面价值的净损失,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手续,转移产权后,应按规定核销,但要建立相应个人住房的辅助帐,以便今后进行房屋交易时查对。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财产无偿划转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帐,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做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帐,在取得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破产裁定书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的挂帐,在取得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消化解决。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法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账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帐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账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完成基本情况核实、财产清查登记、经费和收支状况清查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收入支出不实等情况,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及写出的书面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在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问题原因分类排队,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上报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复。
(四)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区县财政局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并根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流动资产盘盈,在报经审批后,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帐外投资,在报经审批后,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报经审批后核增固定资产,同时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1999〕10号)。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理由。
(三)本次申报的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数额,应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和原因。
(四)对清查出的少报收入、支出和小金库情况应分别加以说明。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内容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
(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本表在编制时按照清查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分行政部分和事业部分两张表填列。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1、账面数:按资产清查时点的单位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各项帐外收入数额。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虚假收入、支出数额,按绝对值填列。
4、自行处理: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已自行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5、申报处理:指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待批复后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6、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审批的数额。
7、内关系式:帐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即:帐面数+增加数-减少数=申报核实数 清查数=处理数;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行政部分)
表内关系:1行=(2+5+8)行;2行≥(3+4)行;9行=(10+11+12)行;15行=(1+9+14)行;17行=(18+19)行;19行≥(20+21)行;24行=(25+26+27)行;30行=(16+17+24+29)行;15行=30行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事业部分)
表内关系:1行=(2+5+6+9+10)行;2行≥(3+4)行;6行=(7-8)行;11行=(12+13+14+15+16+17+18+19+20+21)行;23行=(1+11+22)行;25行=(26+29+30+31+32+33)行;26行=(27+28)行;34行=(35+36+37+38+39+40+41)行;23行=46行。
四、〈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表内项目说明
1、资产盘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盘点中查明的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帐面值的部分。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和未入帐的对外投资。
2、流动资产盘盈按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分别列示盘盈情况。
3、固定资产盘盈按照房屋建筑物、汽车、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固定资产盘盈分别列示。
4、财产损失: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5、各项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别列示。
6、资金挂帐: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应当确认为损失予以核销而挂帐未核销的资金数额,按形成原因分别列示。
7、基本建设项目超支挂帐: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大于基本建设概算的资金数额。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清查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2、自行入帐数:反映单位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已自行入帐处理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3、待批复入帐数:反映单位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应当在资金核实批复后入帐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4、清查数=自行入帐数+待批复入帐数。
附件:资金核实申报表(事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