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京环发〔2006〕255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保局 |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对轻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在国务院的批复中也明确提出,“北京市应采取措施提高车用柴油的质量,解决品质符合更高环保要求的车用柴油的供应问题,为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排放标准做好准备,在此之前北京市可采取适当措施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近一年来我局积极协调各有关方面,力求解决国Ⅳ柴油的供应问题,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2007年我市尚不能全面供应国Ⅳ柴油。因此,我市轻型柴油车暂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