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日期:2020-03-24 时效性:
实施日期:2020-03-24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二、报关单填报规范

  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的,相关报关单商品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将实施加征关税。

  三、自动排除事项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四、关于担保等相关事宜

  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编号,可以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通关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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