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8-11 来源:商务部网
(一)回收利用政策
1)法国对废旧汽车实行报废与回收的政策依据是欧盟议会2000年9月18日颁布的2000/53/EC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指令和法国政府2003年8月1日颁布的2003-727号关于汽车生产商与报废汽车淘汰的法令。
2000/53/EC指令旨在协调成员国对报废汽车回收实施的不同措施,首先是确保汽车对环境污染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以达到保护、预防和改善环境质量;其次是保证欧盟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转和避免竞争出现扭曲。该指令适用于车型定义为M1和N1类的汽车及报废汽车,包括其各类组件与材料。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系统,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减少报废汽车对环境的影响。成员国被要求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并保证能有效实施,建立报废汽车登记注销证明制度,确保报废汽车只能在授权拆解工厂处理,汽车制造商与材料及零部件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时考虑产品的回收利用,限制和减少使用危险物质,防止这类危险物质丢弃于环境和有利于回收使用。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
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至2015年1月1日每年每辆报废汽车的材料再利用率最低需达到95%,回收率最低需达到85%。
2)法国根据欧盟指令颁布的政府法令(2003-727号)对汽车制造商及报废汽车处置程序作出相应规定,该法令适用于小汽车、小卡车及三轮机动车。法令规定报废汽车由其持有人送交被授权的拆解或轧碎厂处理,这些处置机构不得向报废汽车送交者收取费用,汽车制造商对其品牌的报废汽车向处置机构产生的处理费用进行补差,并由汽车制造商和处置机构共同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出具处置报废汽车费用的补差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并附上汽车制造商的补偿意见应报送行政部门与汽车制造、零部件与材料商及报废汽车处置机构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交通、环境、经济和工业的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法令具体规定相关的执行办法。
该法令规定车主送交报废车及授权的拆解企业需出具收据和在汽车灰卡上备注,同时应将收据副本送交车牌发放地的警察局取消车牌,以及将拆解情况报送相关委员会。
(二) 报废汽车执行情况
1)企业情况
2006年,法国发放授权的处理报废汽车的企业为1000家,2007年增加到1300家,其中1267家为拆解企业,52家轧碎企业,巴黎和海外省尚无授权的拆解企业,3个省拥有超过30家授权的企业,13个省超过20家授权的企业,33个省少于10家。据统计,至2008年9月,授权的企业超过1400家。
从分布情况看,中部地区的农业省、山区省及科西嘉岛因人口与汽车拥有量少,授权的拆解企业少,人口与汽车多的省所占的拆解企业数量大,如布列塔尼和诺曼第大区,东部和西南部地区。轧碎企业的分布同样如此,人口多、历史上有工业基础的省所占比例大,11个省超过2家,北部地区数量最多共有5家。
资料显示,年拆解1万辆报废汽车的企业(9家以上)的省份集中于大巴黎地区周边的西部省份,法国东部和南部地区的省份。省内分布密度为0.004平方公里一家拆解企业。平均距离12.2公里。法国拆解企业平均地理分布比例好于大多数欧洲国家,便于车主送交报废汽车进行拆解回收。企业处理报废汽车的平均数量超过1.6万辆的国家为塞浦路斯和葡萄牙,其次为斯洛文尼亚和卢森堡(1.4万和1万辆),法国低于2000辆。
2)回收利用效果
据统计,法国报废汽车年存量约为170万辆,高于汽车业估计的150万辆。2007年,法国报废汽车回收率在50%-60%,全年处理报废汽车94.5万辆(高于2006年的80万辆),其中小汽车为90.7万辆,占95.9%;商用汽车3.7万辆,占4.0%,三轮机动车0.11万辆,占0.1%。拆解企业处理的报废汽车超过65%来自于保险企业和个人,86%的报废汽车经拆解后送交轧碎企业处理,其余的报废汽车仍存放在拆解企业。在法国,11%的车架被送至外国进行轧碎处理。2007年由拆解、轧碎企业处理的报废汽车总吨数为87.5万吨,小汽车的重量占了大部分,为83.2%,平均每辆重量为920公斤。拆解企业在对报废汽车拆解和消除污染过程中回收约130公斤的零部件和材料。
统计数据还显示,黑色金属占一辆汽车重量的60%-65%,钢是回收黑色金属材料中的主要成份。在法国,汽车用钢占钢材市场的30%,1吨钢材平均可回收50%。汽车用的有色金属呈现小幅增长,约占一辆汽车重量的7%。在这些有色金属中,用量最大的是铝、铜、铅、锌和镁。铝是报废汽车中的主要金属之一,也是回收最多的有色金属。
2007年因企业统计数字不完整尚无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数据。2008年一季度,法国环境与能源管理署(ADEME)通过5家拆解企业、1家轧碎企业和2家轧碎残留物处理企业对304辆报废汽车处理后得出的数据,回收率79.6%,接近于法令规定的80%,利用率低于81%, 尚未达到规定的目标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