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1-24 来源:中汽协会会员服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下辖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协会下辖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
(二)协会下辖分支机构须根据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条例》,并结合各自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发展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三)分支机构是协会重要组成部分。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的分支机构业务和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按照部会制形式具体负责管理;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分支机构业务工作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日常工作由会员服务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性质、类型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分会(或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是协会下属的专业性二级机构,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下一层分支机构。必要时,分支机构可结合开展专业工作需要,向协会秘书处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包括设立专家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在协会领导下及所在分支机构管理下开展活动,列入所在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三)协会分支机构由产品型、管理型和其他类型三种类型组成:
1.产品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和汽车行业整体发展需要设立。
2.管理型分支机构按专业管理领域设立。
3.根据实际情况,不能划入这两种类型的分支机构统一划归其他类型。
第二章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积极吸纳所属领域中优秀企事业单位入会,并可沿产业链拓展会员发展范围,保持有效会员数量,不断提高会员行业覆盖率、代表性、权威性。
第六条 研究本行业的热点问题、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组织行业交流和研讨,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加强行业的基础调研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所属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年度发展报告,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支持与建议。
第八条 积极做好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有关标准法规的调研、论证、评价和跟踪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有关标准法规的制修订及宣贯工作。
第九条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订、宣传、贯彻行规行约,建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第十条 加强国内外同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构建多种形式的交流平台,开展技术研讨、培训和咨询服务,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按照协会秘书处的要求,认真做好行业统计、信息报送、组织会员活动、业务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协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一)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议案,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
(二)分支机构设立
1.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汽车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有规范的名称;
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在本领域内有一定数量会员单位;
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基础硬件条件。
(三) 分支机构变更
1.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变更;
2.分支机构变更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资料:变更申请书、分支机构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定(或纪要)、变更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等;地址变更还要提交新住所的证明等;
3.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变更后,须办理各种移交手续。
(四)分支机构撤销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撤销分支机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变化进行调整;
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年之内不开展活动的。
2.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后,须将其原有印章等相关资料及时上交协会秘书处。如设有财务账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撤销。
3.本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产品型分支机构
1.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制,由会员单位中研发、制造、服务同类产品以及相关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
2.产品型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须接受协会统一领导。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理事会不再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3.产品型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构成:
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总数不超过成员单位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原则上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产品型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产生方式:
产品型分支机构理事会应按照理事会成员条件和协会秘书处书面推荐的理事会成员候选单位名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可等额选举,鼓励差额选举。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由新一届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一般应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单位领导)出任,任职期间年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成员单位因行业发展、人员变动、会员变化等原因可进行相应调整,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5.产品型分支机构秘书处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应设在理事长单位。特殊情况,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设在理事长以外的理事会成员单位,或单独设立。理事长单位应为分支机构秘书处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保障(包括办公设施、人员,必要的运行费用支持等)。
分支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产生可由协会秘书处、分会理事会推荐,也可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协会任命(或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核准,报协会任命(或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有较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工作背景,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0岁以下。
(二)管理型分支机构
1.管理型分支机构(含工作委员会,下同)一般按协会部会制形式管理,由协会会员单位中骨干企业、代表性企业和专业管理相关领域的单位组成。
2.管理型分支机构委员会设1个主任委员单位、若干副主任委员单位及委员单位,经审核后进行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单位可连选连任,也可采取轮值制度。
3.管理型分支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和活动由协会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挂靠相关部室。
(三)其他类型
不能划归到产品型和管理型的分支机构,统一划归为其他类型分支机构。可根据行业工作需要设立,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参照产品型分支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
(一)换届年限规定:
秘书处不设在协会秘书处的分支机构每届四年。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的分支机构不设届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换届程序
1.在本届期满前三个月,在与协会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换届报告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2.分支机构以协会秘书处核准意见为依据,组织开展换届工作。
3. 换届结果以书面报告方式报送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批。
4. 收到协会秘书处的批复后,通知会员单位。
(三)发生下列情况,分支机构必须按协会秘书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若仍不能履行职责的,协会秘书处直接进行必要的调整:
1.分支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理事长(主任委员)单位因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调整的。
3.五分之一会员单位或三分之一理事单位要求换届的,或连续两年无法正常开展行业服务活动的。
4.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所属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不能履行会员单位的义务或造成协会工作重大失误的。
第四章 分支机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章程》,结合汽车行业发展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条例》,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会员单位、组织机构、会费、工作条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附则等。《工作条例》须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实施。分支机构不得另制定各自的章程。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活动实行备案制度,重大活动须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规范使用协会徽标和分支机构的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对协会负责。因实际情况需要,分支机构必须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名义开展重要活动时,应提供详实的活动内容和安排计划,报请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审批入会或办理退会事宜,可对要求入会(或退会)的单位进行初审后提交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或退会通知单)。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制订并实施年度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30日前各分支机构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上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考核
考核范围:秘书处不设在协会秘书处的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业务部门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纳入年度协会秘书处部门考核之中)。
考核内容:包括行业工作、会员服务、会员发展与管理、自身建设、完成协会秘书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等方面。
考核形式:采取述职、自评和考评小组考评相结合的形式。
评优比例:参评分支机构的30%。
奖励办法:优秀分支机构颁发奖牌,优秀理事长、秘书长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活动需上报会议预算,其中开展有偿服务,应事先向协会秘书处申请立项,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纳入本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取会费的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届中离任或换届,均应办理离任或换届财务审核和交接手续,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交接文件须经协会秘书处监证。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向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理事会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事宜须按照协会秘书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七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