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税委会﹝2016﹞26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