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商建规函[2010]71号 |
颁布单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用户:
为保证汽车以旧换新补审补贴安全、及时和便捷发放,根据汽车以旧换新补审系统上线运行及补审工作开展情况,我们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补审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补审的车辆,需要打印补审申请表,补审申请表与该车原补贴申请表的样式一致,编号方式为原补贴申请表编号后缀“补审”二字,补审申请表的补贴金额部分显示方式为:补审金额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 元(全额 元)。补审申请表应由联合服务窗口的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不需车主到场办理补审手续的,补审申请表车主签字一栏可以不填。
二、补审申请表、原补贴申请表是财政部门向车主发放补贴差额部分、原补贴的凭据,联合服务窗口应将补审申请表、原补贴申请表一并提交财政部门,如原补贴申请表已提交财政部门,可只提交补审申请表。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补审补贴的拨付程序,督促联合服务窗口尽快开展补审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车主手中。
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