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了解到,根据呼和浩特市环保部门与交管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新购置和“六年免安检”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呼和浩特地区未取得由呼和浩特市环保局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不再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也就是说,市民购置新车后,首先要前往环保部门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日前,呼和浩特市环保部门与交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新购置和“六年免安检”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和“六年免检”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进行了调整。《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由市环保局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新购置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副本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六年免安检”机动车在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应在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副本换领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