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以下简称方案),明确通过两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稳定提升,重污染天气大幅度下降。至2017年底,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娄底市和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优良率80%以上);衡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怀化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优良率82%以上);永州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和湘西自治州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优良率85%以上)。
工业污染
钢铁等行业不再审批新项目
《方案》提出,全省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不再审批炼焦、有色冶炼、铁合金等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其他行业新、扩、改建项目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积极化解过剩行业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机动车排气污染
积极推进错峰上下班
《方案》提出,2016年底前,全省14个市州城市主要路段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
积极推进错峰上下班,缓解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
2016年底前,全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3万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加强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力争201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做好协调保障服务,加快推进全省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未通过年度考核将进行约谈
同时,对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排污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一律依法淘汰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省政府每年初将对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制定出台《湖南省环保督查方案》,对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及时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