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二手车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职能下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企业审批流程
    1.企业申请;
    2.市服务业委对上报的材料审核;
    3.市服务业委审批;
    4.将市服务业委的批复报省服务业委备案,并取得《二手车评估机构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