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海南经济报 |
针对当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为帮助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地产化零部件配套企业(以下统称海马及配套企业)克服困难,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促进海南省汽车产业稳定发展,近日,海南省出台了为期三年的《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支持本省汽车企业开拓市场,扩大海马品牌汽车国内外市场份额。
意见指出,建立省政府对海马及配套企业的协调服务机制,将海马及配套企业列为电、油、气、运的重点保障单位,协调有关单位给予优先保障。协调解决海马及配套企业的新车路试、新车出厂转运和原材料运输等问题,保障通行畅通。海口车管所在海马厂内设服务点,直接核发定型试验车临时牌照,保证随用随发。
意见强调,从2009年起,免收海马及配套企业的年检费和变更费,并在加强企业汽车品牌的广告宣传上给予支持。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应将海马品牌系列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类车型优先采用海马品牌汽车。省内各市、县新增或更新出租车,鼓励使用海马品牌汽车。对符合条件的海马品牌汽车经销商,依法授予二手车经销权和租赁业务。中央补助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海马及配套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此外,要促进房车项目业主与海马及配套企业合作,在海南建设房车工厂。积极解决海马及配套企业引进人才的落户、调档等问题,相关费用按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全额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