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财建[2010]4号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改委 工信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