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苏环控字[2016]3号
颁布单位: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公安局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 年第4 号),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文件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不予注册登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达标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为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转入登记提供依据。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四、本通告所称国五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五、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1 类、M2 类、N1 类车辆;重型汽车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 类、N2 类、N3 类车辆。
    六、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
    七、外省市车辆转入流程可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机动车排污防控中心栏目下查阅( 网址:http://www.szhbj.gov.cn/hbj/fwpk/)。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公安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