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鄂财采发(2002)5号
颁布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  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六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一次性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附件三)。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须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网络管理实行分级维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州)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四),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级及县(市、区)级以下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须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批,或委托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公开招标开标程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等。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审专家的名单,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应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程序》(附件五)进行。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特殊行业的专家,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实行先使用、后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支付申请、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资金由财政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予以受理的,向投诉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附件六);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供应商,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采购投诉项目金额较小、投诉情节轻微的,可由财政部门授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和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附件七)。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正式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八)。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及“专家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征集,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认定资格后,建立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记录、考核专家的使用情况。逐步试行专家评标情况事后上网公示制度。

政府采购“专家库”应当实现全省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全省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岗位任职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配备采购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定岗。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事宜。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和单项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委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达《处理决定书》,给予经济处罚,罚没收入直接缴入同级国库。涉及其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培训、考核和内部轮岗制度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参与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制定其采购经费管理的办法。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定额、定项补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集中采购机构的经费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以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组织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附件二:XXX政府采购计划表(样本)

附件三:XXX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样本)

附件四:XXX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样本)

附件五:XXX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程序(样本)

附件六:XXX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样本)

附件七: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样本)

附件八: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