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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审查要求

发布时间:2019-02-22

2019年1月18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准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产品准入要求》),相关文件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企业准入要求》共分为:通用要求、能力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三部分;通用要求部分统一制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政策符合性、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共性要求;能力要求部分将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摩托车、挂车等六类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涉及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条件、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明确了审查通过与否的判定方法,以及审查未通过时的整改时限要求。

《产品准入要求》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名词术语”,明确车辆产品准入的范围;第二部分为“技术要求”,提出各类车辆产品应满足的相关国家标准;第三部分为“其他要求”,主要为治理超载超限尚有必要保留的规范性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为“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列出了目前各类车辆产品申请准入需填报的技术参数。

【纵横点评】

上述两个审查要求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注:该政策于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配套实施文件,将于2019年6月1日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与之前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相比,两个审查办法进行了以下五项简化或优化:

一是简化了企业准入申报材料,取消了有关环评、消防、职业健康、知识产权等材料申报要求;取消了企业更名、重组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兼并重组协议等材料申报要求。

二是取消了申请准入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三是明确对于零部件产品公告检验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是实施公告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来的重新申报公告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

五是优化审查流程,对已通过准入许可的企业,在申请增加车辆产品类别、变更生产地址、扩大生产能力(新建分公司)时,明确准入审查可豁免不受影响的相关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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