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7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淘汰对象:在我市范围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机动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自通告之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测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告知到位并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予以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按期将机动车交售给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淘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警部门注销。
三、对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的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按照江西省商务厅、财政厅有关规定进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四、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同时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一经发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查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强制注销其营运证。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上饶市环境保护局
上饶市公安局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
上饶市财政局
上饶市商务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