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4 来源:沈阳日报
环保与公安联手,合力打击机动车尾气治理“弄虚作假”行为。4月13日,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负责人表示,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将依法进行严惩。
雾霾天气频发,机动车尾气是构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沈阳环保部门严查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积极开展各类检查执法专项行动,就是为了监管和督促不合格车辆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后方可上路行驶。然而有检车线(沈阳市汽车检测中心)周边汽修企业,以“租借”三元催化器的方式,违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帮助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通过尾气检测,从而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并从中非法牟利。该汽车维修企业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真实性,构成了明显的违法行为。为此,市环保局迅速行动,由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派出专业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赶赴这家汽车维修修配厂,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询问,现场制作了执法文书,开展取证工作。
经初步查明,这家汽车维修修配厂指派人员,在四台子检车线内暗地招揽生意,专门针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诱骗车主到该厂家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为车辆临时安装三元催化器,使车辆得以通过环保尾气检验,后又将三元催化器拆下,向车主收取佣金。
这种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对该企业在尾气治理中从事的弄虚作假违法事实进行查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维修厂处以(存在弄虚作假事实的)每辆机动车5000元罚款。
黄标车“退休”为大势所趋
所谓的黄标、绿标,全称分别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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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保部2009年7月22日印发)第七条的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简而言之,绿标车就是指达到国I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反之,未达到国Ⅰ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的柴油车,就是黄标车。
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是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过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http://www.vecc-mep.org.cn/vehicls/cxjgqq.jsp)的查询结果,来确定车辆应当核发黄标还是绿标。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即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由此可见,“黄标车”确切的称谓应该是“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主要是针对车辆排放标准较低的、出厂年限较长的车辆,但并不是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
以汽油车为例,一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强度约相当于30至50辆国Ⅳ标准车辆。因此,加速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从安全性、舒适性等角度考虑,让黄标车这样曾经立下“汗马功劳”的老兵“光荣退伍”,也是大势所趋!
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3.5吨以下,5座以下含)
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非一类的)
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3.5吨以上)
注意
辽宁本月起新车
执行国Ⅴ标准
从4月1日开始,辽宁省内销售的新车执行国Ⅴ标准,请大家在购买新车时注意。这是4月13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的消息。
2016年1月14日,国家环保部、工业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国五”(国Ⅴ)标准。
其中规定,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东部11省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施国Ⅰ阶段排放标准以来,先后在2003年、2008年、2013年陆续升级为国Ⅱ、国Ⅲ和国Ⅳ标准,极大程度地改善了我国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攀升。据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排放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6亿,其中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占比达77.3%。因此,加快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实施新的国Ⅴ阶段排放标准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