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商丘网
日前,针对商丘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负责人。
问:在用机动车尾气检验是不是强制规定?
答:《环境保护法》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为防治雾霾天气,从2013年始,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蓝天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今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是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层次,要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如若违反,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问: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已在我市开展多年,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提供免费检验和环保标志发放。2015年8月28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下发了《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我市5部门于2015年9月22日以商发改收费[2015]19号予以转发,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减少检验项目、缩短检验周期、附加其他条件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是:轻型汽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检测收费不超过60元,其他车型汽车(总质量3.5吨以上)尾气检测收费不超过80元。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并收取检测费的车辆不再进行其他方法检测。
问:机动车如果环保定期检验不达标,该如何处理?
答: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检验达标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标志。第一次复检免费,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复检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因检验机构原因导致复检的,免收检验费。
对于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问:环保部门如何监管没有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辆?
答:对于没有定期参加环保检验的机动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未持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禁止在“黄标车”禁行区、商丘境内高速公路、国道行驶。上述车辆不包括农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对于违反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问: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准入要求有哪些?
答: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二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是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四是应有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五是满足上述《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六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得到其授权委托。
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依规实施检验,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如若不按国家技术规范检验,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证明的,原资格核发部门可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未取得相关资格的,不得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和收取检验服务费。
问:如何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答: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对其是否按照检测方法、技术规程检验采取现场检查或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问: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是多少?
答:按照环保部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有效期是: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问:机动车尾气检验不包括哪些车型?
答:目前,我省机动车尾气检验和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