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07 来源: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政策以来,将小汽车整车运至香港等地拆解后进口的情况日趋突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偷逃关税变相进口整车的瞒骗行为。为加强对此类进口货物的税收征管,合理地确定完税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拆解的小汽车的完税价格时,各部件占整车价格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部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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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整车价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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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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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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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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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速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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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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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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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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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悬挂系统、驱动桥和车轮,其中驱动桥 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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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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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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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体为不含
1、
2、
3项的拆解车,如车门、座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按占整车价格的以下比例掌握:车门
3%,座椅
2%,音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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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进口小汽车车体(即整车拆去发动机或前后桥或变速箱等部件的不完整汽车)一律按相同或类似整车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被拆去部分估定完税价格。如果实际进口车体在上述列名部件外还拆去了其他零件,其价值不予扣除。计算方法为:
车体完税价格=整车成交价格 ×(1一拆去部分占整车价格比例)
三、进口车体价值超过整车价格60%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并按相应税率征税。单独进口车体以外的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估价征税。
四、进口拆解小汽车在境外发生的拆解费,应按整车价格的5%一10%估定,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五、各关应加强对进口汽车车体和零部件的查验工作,并做好验货记录。
六、本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