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20号),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省完成26.8775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13.7754万辆)。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禁行工作,2015年6月底前省辖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省直管县(市)分时段、分地段禁行。2015年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相关部门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并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进行处罚。
    (二)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省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2015年6月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月调度1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向省公安厅上报本月黄标车淘汰数量;省公安厅每月2日前向省政府报送上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省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河南省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河南省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单位:辆

辖市、省直 黄标车淘汰数量(含2005年年底 2005年年底前
管县(市) 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郑州市 52010 24848
开封市 8748 2554
洛阳市 18586 14646
平顶山市 15615 3965
安阳市 10561 4502
鹤壁市 5383 2135
新乡市 7995 4311
焦作市 5986 1550
濮阳市 22392 8167
许昌市 13422 6428
漯河市 3941 1901
三门峡市 14033 8093
南阳市 17949 7002
商丘市 9939 4347
信阳市 11562 6981
周口市 24773 22417
驻马店市 7730 3905
济源市 3441 1369
巩义市 4376 3282
兰考县 935 313
汝州市 713 245
滑县 1022 536
长垣县 792 244
邓州市 639 87
永城市 1775 1047
固始县 2528 1450
鹿邑县 1551 1287
新蔡县 378 142
合 计 268775 137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