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意见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及《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市、环保优先”战略,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倡导绿色出行文化,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逐步淘汰高污染车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不断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在空气中的贡献率,减少灰霾天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区域性特大城市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倡导绿色出行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各类公交工具的覆盖面、舒适性、方便度,形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集中转换平台,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逐步实现交通“零换乘”。
  (二)从政府机关做起,并倡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私家车主减少机动车出行,多步行、骑自行车、乘公交车或者合作乘车,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三)每年6月5日“环境日”、9月22日“无车日”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培育绿色出行文化。
  (四)在公交集团开展创建 “绿色线路”活动,制定具体方案和奖惩措施,定期将活动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逐步实现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广泛开展新能源汽车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形成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
  (一)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1.对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部门应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需要,分阶段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2.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进行核发。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3.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我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类车型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转入。
  4.市内转户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市交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抽测制度。
  1.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外地机动车在我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当事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测一次;复测不得收取费用。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机动车拥有单位内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检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
  (三)加强对机动车环检机构与维修企业的管理。
  1.环保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设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环检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取得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资质,并由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采取稳态工况法,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
  2.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二类(含二类)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3.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向环检机构派驻监督员,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环检机构的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并对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进行审验和监督。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直至取消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
  4.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实行在线监控,各环检和维修机构必须将检测和维修数据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四、实施鼓励提前报废政策
  (一)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做好我市汽车更新淘汰配套落实工作,对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并换购新车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五、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一)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与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举报。
  (二)对在用、新购、外地转入、市内转户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测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物价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落实更新淘汰“老旧车”、“黄标车”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意见》,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车辆超标排放、“冒黑烟”现象,使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得以持续改善,城市形象得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与维修企业的建设委托工作。
  1.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站、管理有序、方便车主原则,规划建设全市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串联式检测站。2011年7月底,建成我市首座规范化环检站;2011年11月底,完成其余7个环检站建设工作。    
  2.制定合理的检测收费标准。2011年7月底,市物价部门协助省物价部门完成机动车环检收费标准的核定。
  3.确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名单。2011年8月1日起,由交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本着方便车主的原则,鼓励维修企业进驻环检机构进行维修。
  4.完成机动车排气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工作。2011年11月底,建成机动车排气在线监控和数据传输网络,实现相关部门数据联网、共享,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二)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1.2011年8月1日起,开展外地转入车和市内转户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并依托现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网点,开展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2.2011年11月底,在各机动车环检机构设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完成核发软件安装、网络连接。
  3.2011年12月1日起,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三)开展专项整治机动车“冒黑烟”问题。
  1.开展机动车路检、抽检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在市区重点路段设置路检点,落实环保标志抽查和车辆抽检。市交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公交、客货运输等车辆进行上门抽检,对使用柴油发动机的重点车辆要加密抽检频次。通过采用遥测、自动监测等手段,完成每年2万辆的路检、抽检任务。
  2.建立由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的“冒黑烟”车辆查处机制,不断扩大“冒黑烟”车辆社会监督力量,坚决遏制“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3.建立公交车辆更新机制,由公交集团对不达标车辆进行统计并制订年度更新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分年度实施。2011年底更新600台老旧公交车辆。
  (四)加大高污染黄标车淘汰力度。
  1.按统筹谋划、分布实施,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市区重点区域、路段施行黄标车限行管制措施。具体方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2.根据国家和省级出台的相关政策,市财政、商务部门做好我市汽车更新淘汰配套落实工作,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从2011年起,每年淘汰和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2—3万辆。
  (五)开展制订地方性法规工作。
环保部门会同法制办等单位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工作,力争早日出台地方性法规,增强执法手段。
  (六)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
  1.每年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2.2011年8月1日起,公交集团负责创建“绿色线路”活动,制定具体方案和奖惩措施,对媒体曝光的“冒黑烟”公交车予以处理。
  3.结合“环境日”、“无车日”等重要纪念日,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绿色出行方式、意义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出行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出发,提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开展防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责任分解。
各负责单位、配合单位应将任务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年度工作目标。
  (三)加强调度,畅通信息。
  环保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工作动态、重要信息,并提请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2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目标       完成时限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1 机动车环检机构及维修企业,2011年8月1日试运行,12月1日起正式运行 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站、管理有序、方便车主的原则,规划建设全市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串联式检测站。 2011年7月31日 市环保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
完成环检机构委托初审手续。  2011年11月15日 市环保局  
协助省物价部门制定环检收费标准。 2011年7月31日 市物价局 市环保局
交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名单 2011年8月1日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2 建成机动车排放监控网络 完成机动车排放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在线监控和数据传输网络,实现相关部门数据联网、共享,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2011年11月31日 市环保局 市国资委
3 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开展外地转入车、本市内转户车和新购置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2011年8月1日 市环保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
市工商局
在各机动车环检机构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完成核发软件安装、网络连接。 2011年11月30日 市环保局  
开展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工作。 2011年12月1日 市环保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
按统筹谋划、分布实施,逐步施行黄标车限行管制措施。 2012年12月1日 市公安交警支队 市环保局
4 全年完成2万辆车的路检、抽检工作 在市区重点路段设置路检点,落实环保标志抽查和车辆抽检;开展公交、货运上门抽检工作。   市环保局 市公安交警支队、
5 专项整治冒黑烟车辆 建立由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的“冒黑烟”车辆查处机制,坚决遏制“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市交通局
6 完成今年车辆更新改造计划 制定我市汽车更新淘汰配套鼓励政策,开展更新淘汰老旧车、黄标车的资金补助工作。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商务局
建立公交车辆更新机制,完成更新600台老旧公交车辆任务。 2011年12月31日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公交集团
7 出台地方性法规 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增强执法手段。   市环保局 市法制办
8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人心 每年召开2次以上新闻通气会,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市环保局  
结合“环境日”、“无车日”等重要纪念日,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绿色出行方式、意义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等进行广泛宣传。  
开展创建“绿色线路”车队活动。 2011年7月31日 市公交集团 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