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9

温州市环保局,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我厅会同温州市环保局组织专家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 15号),对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了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检验机构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有关投诉和举报。经研究,决定委托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业务(委托名单和内容详见附件)。
    请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开展检测业务,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温州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被委托检验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辖区内通过委托的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委托名单(2013年5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委托名单(2013年5月)

序号 单位名称 类别 地址 法定 检测方法(内容) 备注
代表人
温州市(1家)  
1 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 A 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南端1号 陈广群 1、简易瞬态工况  
2、双怠速
3、不透光自由加速
温州市鹿城区 1、双怠速  
双屿镇前陈村 2、不透光自由加速
温州市鹿城区 1、简易瞬态工况  
高新路2路 2、双怠速
  3、不透光自由加速
  4、滤纸式自由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