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 00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 00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
   2、五类轻工产品商品码及名称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与汽车相关)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高档家用电器

84152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农机及工程机械

84079090

其他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9091

其他输出功率≤14kw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99191

电控燃油喷射装置

84099199

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零件

8701

牵引车、拖拉机(8709的牵引车除外)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其他制动机器及其零件

87084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变速箱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6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87089310

牵引车、拖拉机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162000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87051010

最大起重量≥100吨起重车

87051090

其他机动起重车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5111000

火花塞

85112090

其他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电机及磁飞轮

85114091

输出功率≥132.39kw其他发动机用起动电机

85114099

其他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5090

未列名发电机

85118000

内燃机用其他电点火及电起动装置及断流器

 

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84073

税号87所列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

车用柴油机

840890

其他柴油机(除输出功率≤14kw的以外)

84099920

机车用柴油机的零件

84089991

p≥132.39kw柴油机的零件

84099999

未列名柴油机的零件

851130

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90

8511所列装置的零件

85123000

车辆音响信号装置

85124000

车辆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8702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室)

8703

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8702的车辆除外)

8704

货运机动车辆

8705909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8706

装有发动机的8701至8705机动车辆底盘

8707

8701至8705所列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8

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

8716

挂车及半挂车或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及其零件

8711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边车

87141100

摩托车鞍座

87141900

其它摩托车用零件、附件

73151120

摩托车用滚子链

附件2:五类轻工产品商品码及名称(与汽车相关)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钟表

91040000

仪表板钟及车用类似钟

91062000

停车计时表

 

照明器具

 

机动车辆用卤钨灯

85392130

机动车辆用未列名白炽灯炮

85392930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精神,以上所列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
  2.经国务院批准,以上几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再次进行了调整,其中除农机和照明器具外,其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7%,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文件正在会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