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21 来源:腾讯网
汽车反垄断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因价格垄断被国家发改委处于巨额罚款,成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汽车领域力度最大的一次反垄断个案,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汽车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和执法,对于中外汽车企业、汽车经销商、汽车媒体和汽车消费者,都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活动。但是,包括执法部门、专家学者和媒体的言论中,都有许多用词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把经济学领域的一些说法拿到反垄断上来说事,一是不利于普及《反垄断法》,二是容易造成误导。
横向垄断并非法律用语
有中央媒体报道称,发改委调查显示,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而不二越、精工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同样利用这种手段,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这种方式被定义为横向垄断行为。
而发改委反垄断局的公告则表示,上述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改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发改委的公告只字未提横向垄断的字眼。使用的全部是法律语言。由此而见,媒体和专家们经常使用的横向垄断、纵向垄断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
国家发改委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指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而发改委调查处理的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所违反的,正是“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而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按照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的说法,本来应该处于市场竞地位的企业,反而走到一起,串谋涨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到底什么是价格同盟
从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调查处理这12家日本企业的依据来看,主要依据是这些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这种做法,又被称之为价格同盟或价格托拉斯。
有报道称,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汽车市场上,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幅抬高产品价格,控制零配件销售等手段获取暴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这种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规定最低限价,限制公平竞争,就构成价格垄断。但是目前国内汽车市场早已实现充分竞争,不论国产汽车还是进口汽车,没有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何谈滥用?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大汽车厂商合谋制定最低限价,成为价格同盟,几乎没有可能。从目前的情况来判断,汽车反垄断重点在零部件。
所谓价格联盟或者价格托拉斯,是指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企业,制定最低限价或一起涨价。去年国家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等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卖高价进行了处罚。这是国家首次对进口商组成价格联盟实施价格垄断进行处罚。此次对日本12家企业的处罚,同样是对价格联盟进行的处罚。
而之前湖北省物价局对4家宝马经销商乱收费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和反垄断并没有关系,存在着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处罚的罪名是价格欺诈,依据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而不是《反垄断法》。
湖北物价局对奥迪湖北11家经销商联合制定零部件和维修工时价格的调查处理,认为这11家经销商构成价格联盟,属于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但也有观点认为,这11家奥迪经销商零部件来源相同、维修标准相同,都是奥迪品牌的特许授权经营者,彼此之间并非竞争关系。他们之间执行统一价格并非价格同盟,也没有违反《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