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21 来源:济南日报
面对今年淘汰黄标车42.8万辆,位列全国第三的淘汰量,10月1日起,山东拟将黄标车禁行区域再扩大,并提升车主的违法运行成本。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禁黄”两步走
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测合格,但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通告送审稿对山东省“禁黄”进行了“两步走”规划:自2014年10月1日起,山东省拟将黄标车禁行范围由原来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扩大至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禁行黄标车。
同时,为加大执法力度,通告送审稿拟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无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200元和对驾驶人扣3分的“双重”处罚,每日处罚不超过1次。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通告》起草时主要考虑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实施7个多月,社会公众对淘汰黄标车政策有了足够了解,但是山东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总体上进展还较为缓慢。经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通过处罚加大黄标车违法运行成本,促使其早日淘汰。
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第三和第四阶段补贴标准给予差别化补贴。
全省今年需淘汰黄标车42.8万辆
根据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要求,山东省今年需淘汰黄标车42.8万辆,淘汰数列全国第三。截至目前,黄标车淘汰数量与国家的任务要求差距还很大。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规定:“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制度。在本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山东省拟由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通告,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提高黄标车闯禁行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