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鼓励私人建公共停车场

发布时间:2010-03-25 来源:重庆日报

“‘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应鼓励投资兴建,而不应再设置许可门槛。”24日,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周朝东在汇报《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二次审议稿取消了设置公共停车场的许可门槛,鼓励私人修建公共停车场。
  “有车开、没处停”问题凸显
  当前,重庆市公共停车场较为紧缺,“有车开、没处停”的问题日益凸显。周朝东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将加重公共停车场供求失衡的矛盾,故草案作出了“鼓励兴建公共停车场”的明确规定。
  一审草案曾规定,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置行政许可门槛明显与‘鼓励’的意图相悖。”周朝东说,对此,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只需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经备案的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4类地段禁设临时停车泊位
  对于临时占道泊车的问题,曾引起常委会委员热烈讨论,有委员认为,城区的占道停车问题很突出,管理状况混乱,影响市民出行,应加大追责。重庆市人大法制委认为,由于重庆市公共停车场所严重不足,临时占道停车面临着“两难”境地,如何科学管理还需进一步研究。
  在二审稿中可以看到,草案在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了更多的限制性条款,规定4类地段禁止设立临时停车泊位。
  一是在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是在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三是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以及盲人专用通道;四是城市主干道以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带。此外,还有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对于占道停车的收费,要求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并使用财政专用收据,上缴财政。
  如果临时占道停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满足停车需要的,以及出现其他对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响的情况,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并回复道路设施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