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车辆须张贴排放合格证

发布时间:2009-04-27 来源:镇江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5月1日起,我市所有进京车辆必须持有市环保部门发放的“环保合格标志”和“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否则北京警方将予以劝返。

据市环保局有关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所有外地进京车辆必须持有所在地环保部门发放的“环保合格标志”和“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否则北京交警将予以劝返。

据了解,包括镇江在内的其他省辖市进京车辆的“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由所在市环保局按环保部的统一要求印制和发放。

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的进京车辆,必须是经省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下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车主在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排气检测合格表。目前尚无省厅委托检测机构的徐州、连云港、盐城、扬州、镇江、宿迁等市的车辆,可就近选择附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省辖市环保局在接收到车主申请和有效排气检测合格表后,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并通过“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核定申领车辆的达标等级,对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给“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发给“黄色环保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