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协上市委【2010】1号--汽车行业上市公司每股社会贡献值披露指引

发布时间:2010-12-02 来源:中汽协会上市公司委员会

一、总则
    1、目的:为倡导汽车行业上市公司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客观、合理反映汽车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制定本指引。
    2、范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汽车行业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
    3、性质:本指引非强制性行业规范,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市公司委员会鼓励汽车行业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时选择使用。
    二、基本要求
    1、在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同时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
    2、每股社会贡献值中将基本每股收益单独列示;
    3、对于除基本每股收益外的各项“社会贡献”(含造成的社会成本)的计算,上市公司母体按照100%计算,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参股公司分别按照上市公司所持股比汇总计算。
    具体如下表:

按合并口径     基本每股收益(元)  
按股比汇总口径 加:每股税收贡献(元)  
加:每股薪酬贡献(元)  
加:每股债息贡献(元)  
加:每股社会捐赠(元)  
减:每股社会成本(元)  
合计 每股社会贡献值(元)  

三、附则
    1、本指引系自愿性信息披露,如汽车行业上市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2、本指引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市公司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指引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市公司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汽协上市公司委员会
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