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23-08-23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进一步提升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充分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更好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措施》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三方面11条具体措施,有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在甘肃省加速布局。《措施》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充分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更好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一)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市(州)、县(区)政府结合实际编制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在用地保障、地下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促进城乡充电网络融合发展,推动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建设示范村、乡村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点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将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旅游示范县、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创建内容予以支持。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动在县级城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在基础较好的地区根据需要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探索创新与运营企业合作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用地保障支持力度,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建设运营,可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尝试推动充电桩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停车场、加油(气)站、加氢站等设施一体化发展,探索充电桩+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鼓励电动汽车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甘肃省居住区充电配电网络典型设计方案》等典型设计。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推动公共充换电网络运营商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服务平台接入国家电网车联网(E充电)充电服务平台,推动平台信息共享,促进充电资源最大化利用。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营销推广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推动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下乡。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落实二手车交易新规和改革措施,优化经营市场主体备案流程,构建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体系,规范经营秩序,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升新能源汽车在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原则上配备新能源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提升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在有条件的办公区配建充电设备,公共机构新建或改造停车场,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并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内部充电设施设备向社会公众开放。(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积极参与商务部“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在县(区)、镇(乡)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农村等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做好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算工作,鼓励引导县(区)和汽车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县(区)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县(区)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自用充电设备、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九)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指导省内主流媒体聚焦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做好选题策划,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支持县(区)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销售服务网络。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主动对接相关电商平台,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等建设,与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设立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指导省内高职院校加强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建设,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大力推进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街接。(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明确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人的运行维护责任,充电设施入网前须取得权威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规范充电设施接地及漏电保护器使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使用监管体系,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政府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安装自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强化用电安全监管,加大对飞线充电、擅自接线用电、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违规用电行为的查处力度。(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完善规划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专项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照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共同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