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07 来源:国家机械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各国家级检测机构:
    为具体实施我局于2000年6月14日以国机管[2000]291号文发布的《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现发布《〈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细则》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细则

    为具体贯彻实施《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国机管[2000]291号文《关于进一步改进汽车产品目录管理中强制性检验工作的通知》发布),更好的执行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汽车部件、系统和项目的强制性检验工作。

第一章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工作程序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产品检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和批准(具体工作流程图和其他文件见附件)。

第二章  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1.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局《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机械工业局下达的《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任务书》进行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的产品检验工作。

2.检验目的

检验汽车产品是否符合相应产品设计规则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为产品强制性检验的批准提供检验依据。

3.检验时间

按国家机械工业局下达的《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进行。

4.承检单位、人员及设备

4.1   产品强制性检验任务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认可并授权的,具有相应的检验能力,经计量认证合格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国家级检验机构来承担。具体承检单位见《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任务书》。

4.2   检验工作必须由承检单位经过培训且具有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并按本机构内的检验程序执行。

4.3   检验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5.检验实施程序

5.1  送样规定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的产品检验采取送样方式。

5.1.1  送样对象

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5.1.2  送样数量

同一型式的产品二套。

5.1.3  同一型式判定

按照相应产品的设计规则和生产企业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时提供的同一型式产品的分类说明判定汽车产品的型式。

5.1.4  收样规定

检验机构对送样样品进行样品完好性检查,如样品异常需重新送样。

5.2  检验

5.2.1  检验及判定方法

按相应产品的设计规则或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5.2.2  检验报告

承检单位按《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任务书》的规定及时将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的检验报告提交国家机械工业局。

5.2.3  检验后样品保存及处理

检验后的样品,由承检单位负责保管,作为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5.2.4  保密

承检单位对申请强制性检验的企业提供的各类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计算机储存数据及保管的样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市查实施细则

1.审查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确认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的企业是否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为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提供依据。

1.2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目录涉及到的部件、系统和项目的生产企业。

2.审查依据

2.1   依据《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2.2   依据国家机械工业局批准的相应的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计划书。

3.审查人员

根据《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任务书》由相应的机构来安排人员进行审查。

4.审查原则

4.1   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包括《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4.2   如果生产企业已经通过了下列质量体系认证(需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并且该质量体系认证覆盖所申请强制性检验的产品,则可以利用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结果,简化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内容或予以免检。

•gb/t 19001 idt iso 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 19002 idt iso 9002《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

•《质量体系-iso9001:1994标准适用于汽车供应商的特殊要求》iso/ts 16946等。

4.3   生产企业尚未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但未覆盖所申请强制性检验产品,则应按4.1内容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审查。

4.4   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机构将对获得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批准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抽查《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中的相关内容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计划书的执行情况。

5.审查结论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结论有三种情况:

a.没有发现不符合或有少量的、可在短时期内纠正的一般不符合,审查结论为通过;

b.存在少量的一般不符合或一个可以在短期内纠正的严重不符合,审查结论为推迟通过,待不符合采取措施纠正并得到验证合格后,审查结论为通过。

c.在在两个严重不符合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在短期内不能纠正,或b情况不能按期采取措施纠正或经验证其纠正措施无效,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6.审查报告

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时填写相应的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在现场审查后,编写审查报告。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报告提交国家机械工业局。

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工作流程图(略)

2.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申请书(封面样本)(略)

3.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申请受理通知书(样本)(略)

4.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申请拒绝受理通知书(样本)(略)

5.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任务书(样本)(略)

6.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证书(封面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