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18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公布后,上述两个新规还将公示,根据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正式出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对运营资质提出要求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办法中规定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经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 置。
  第十七条更是明确表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将接入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这一部分中车辆将转变运营性质并安装相应装置。个人可以通过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运营性质,但要遵循运营车辆报废年限及相关规定,一般为6-8年强制 报废。同时,即便变更回非运营车辆依然要遵守运营车辆报废年限。《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 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单是这一条,就会挡住很多私家车主。这对于以私家车为主的滴滴、Uber等平台来说,无疑是一个坏消息。
  但《办法》同时称,“具体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这给予了地方政府相当的尺度,增加了许多可能性。
  多方劳务关系不复存在
  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并将接入的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减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规定。
  这条规定下,专车服务提供商需要跟平台上的车主签劳动合同,这对于一向声称轻资产的这些企业而言是一项巨大的负担。目前市场前三的专车企业滴滴快的、Uber一直都是跟车主以抽佣分成的形式合作,而没有实际雇佣关系;神州专车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雇佣司机。
  专车拼车合乘将被禁止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Uber和滴滴提供的专车服务下的拼车合乘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非营利性质的顺风车、拼车行为则不在禁止之列
  与此同时非营利性质的顺风车、拼车行为则不在禁止之列。第四十九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通勤或节假日出 行时,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