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5
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保安监局,各分、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103 号)和泉州市环保局、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质监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泉州环保〔2012〕61号)精神,切实落实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泉州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泉政办[2012]187 号)规定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转入规定
各级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对于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凡申请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
文件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在现阶段,所有转入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所有压燃式机动车在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国三标准,自2013 年7 月1 日起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
(含)以上载客汽车禁止转入。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
根据泉州市环保局、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质监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泉州环保〔2012〕61 号)规定,自2012 年6 月1 日起,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本市注册登记或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外地驻留本市
的机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不得上道路行驶。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一)设立禁令标志。各分、县(市)公安局应于2012 年9月30日前,在本辖区及城市建成区等地的主要交通道路进出口设立“无环保标志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其中,中心市区的“无环保标志禁止通行”禁令标志的设立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
(二)强化宣传氛围。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对机动车冒黑烟等严重违法行为给予曝光,营造人人重视、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2012年9月份,各地环保部门每周应组织1次宣传活动,在城市主要
道路和停车场向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分发“温馨提示”(见附件);中心市区活动在每周二上午统一进行,市环保局在田安路和东海新行政中心停车场开展活动,鲤城区环保局在温陵路、北门街和区政府、展览城、客运站停车场开展活动,丰泽区环保局在刺桐路、泉秀路和区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客运站停车场开展活动,洛江区在万安街道办事处主要道路和停车场开展活动。
(三)开展联合检查。自2012年10月至12月,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每月对本辖区机动车执行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对冒黑烟等排气超标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和无牌、套牌机动车,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无环保标志、环保标志过期或不按规定张贴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其中,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机动车,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过或驻留本市的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福州市、厦门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杭州市等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入本市的外籍客运机动车。
(四)建立长效机制。自2013 年起,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依照职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范畴,根据工作需要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换,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不予核发换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断健全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别定期不定期开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检验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标
准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气监测规定规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
四、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自2012年9月起,各地环保、公安部门应于每月的30日将本辖区的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自 2012年10月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检查,一是上路抽查机动车执行环保标志管理情况,二是通过道路监控系统抽查机动车执行环保标志管理情况,三是上路抽查机动车冒黑烟的情况,四是检查各地机动
车检验机构工作情况,五是检查机动车转入规定的执行情况,六是检查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检查情况将通报各地政府。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泉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