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0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重点省份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推进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9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将前一阶段已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时间延长至今年11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三部门联合部署道路客运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迅速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全省道路客运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客运车辆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呈上升趋势。各地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厌战和麻痹心理,扑下身子,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找准难点和“瓶颈”问题,下决心集中解决引发事故的突出问题,全力遏制和减少客运车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当前重点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1〕34号)要求,认真总结分析3月份以来开展客运隐患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检查各项措施在市、县、部门和基层站、所、队的落实情况,巩固和拓展客运专项整治成效,强化有关措施。在全面贯彻省政府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一系列部署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对客运驾驶人短信宣传覆盖率达到100%。
(二)所有旅游车辆、三类(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于2011年底完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2年底前,全省三类以下客运车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到50%。
(三)卧铺客车必须安装具有图片拍摄回传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徽省境内实行客运车辆、旅游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客运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
(五)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2011年底前全省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客运企业1-2家。
(六)加强源头管控,不断夯实基础,强化驾驶培训管理,加快实施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积极推行“公车公营”。
三、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基层人员。要加强对客运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客运企业要加大对客运安全隐患整治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重点加强公路、客运站场等安全基础设施、道路安保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隐患路段治理力度。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县以下相关部门和客运企业,以暗访为主,查车站、查制度、查记录、查运行、查巡控,及时发现隐患整治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办整改解决。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造成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集中复核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查询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清理违法记分,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进一步加大客运源头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客运站场认真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着力完善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旅客行包检查等安全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六必查”制度(即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要深入推进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的汽车客运站,实行降级处理。要健全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交通运管部门要完善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许可制度,鼓励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客运班线和客运车辆。加强对现营客运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对经营规模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营运车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责令其退出市场;长期未经营或经营不规范的班线,依法撤销许可。
(四)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及场站逐一开展隐患排查,实施“六个一”整治;对本地区重点督办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安全设施不全、道路损毁等隐患的整治力度,及时予以排除;对通行条件差、不宜通车的道路,坚决采取措施禁止车辆通行;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对于事故易发的国省道,各地要依据本地道路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路段采取硬隔离措施。要严肃查处各类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对责任人员和运输单位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理。客运企业要建立违法驾驶人名单,对违章扣分周期内累计6分以上的驾驶人要采取公司诫勉谈话、强制停运学习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措施;要加强对聘用驾驶人的审核把关,严查其有无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要强化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管控,加大对大车占道、停车上下人员、占用应急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勤务联动,加大夜间巡逻勤务,组织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班线沿途合理设置休息站点,对连续驾车超4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8小时的驾驶人,实施强制休息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公安交警部门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凌晨2时至5时仍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旅游车辆要责令停车休息。
(五)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各级政府要通过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2012年底前,全省三类(不含三类)以下客运班车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要确保达到50%。要通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处理超速、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对没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的,或已经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但未对所属车辆运行情况实时监控的,责成企业立即整改。
(六)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市、县政府要督促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确保稳定,积极推进”的原则,引导客运经营户加快公司化改造步伐,实现统一班线管理、统一线路安排、统一财务核算、统一教育培训、统一考核奖惩。要督促客运企业对线路经营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条件成熟的,尽快完成公车改造;对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变相挂靠现象的,要立即改正;继续实行承包经营的,要加强对承包车辆运营活动的管理,严格落实车辆、车主、驾驶人的各项安全责任。要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客运市场“黑车”的打击力度,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