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27 来源:海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管理处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工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一)“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柴油车。一般界定:在1996年以前出厂的国产车辆及在1998年以前出厂的进口车辆基本属于黄标车(最终以环保部门认定为准)。
    (二)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微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四)轻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五)中型载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六)重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七)微型载客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
  (八)小型载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九)中型载客车: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十)大型载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十一)专业作业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专项的,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商务局开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点)、新车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对海口、三亚市以旧换新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具体指导海口、三亚市财政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车辆管理所和具备条件的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办理新车的注册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在业务大厅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登记专门窗口,提供专门登记服务,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开展“黄标车”的查验和认定,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开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运输、公交车辆的淘汰、更新计划,监督实施运输、公交车辆以旧换新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与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市县应积极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市县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财政补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详解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告 (琼财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必须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省目前2家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我省实际,为方便车主交车,按南北区域管理分工。

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负责南部区域的三亚、乐东、陵水、保亭、昌江、东方、白沙、琼中、五指山市县的报废汽车回收。
  海南统原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北部区域的海口、琼海、万宁、儋州、洋浦、临高、定安、屯昌、澄迈、文昌市县的报废汽车回收。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车主的报废车及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的有关信息;回收的报废汽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车辆解体,并对车辆解体过程拍摄像片,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拿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办结手续后,按一车一档案存档。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乘坐人数等信息,定期将副联报送到所在地的商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分别在海口、三亚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审核补贴资金的申请。北片海口服务窗口地址:海口市新华南路1号海口市商务局,联系电话:66245333、66202329;南片三亚服务窗口地址: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市仔村路口,联系电话:88256178。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是“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海口、三亚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是否准确,并对符合规定的车主按规定时间拨付补贴资金。
海口、三亚市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证件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按南北区域管理范围分别到海口、三亚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申请补贴资金联原件;
  (三)车辆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新旧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或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证复印件。
    各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材料送交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告知车主或经办人对申请表进行签字确认,联合服务窗口相关部门签名并盖章,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到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各服务窗口要及时告知车主递补材料续办;对不符合要求的,各服务窗口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车主并明确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商务等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预拨我省补贴资金,参考各市县“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海口、三亚财政局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切实抓好联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分别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再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汇总我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于2010年7月31日前,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及时对海口、三亚市实际发放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清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应统筹规划,引导有资质企业合理布局、不断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市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省商务厅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必要的设备购置、有关单据印制等;海口、三亚市也应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鼓励海口、三亚市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提前淘汰更新公交车,解决公交车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等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海口、三亚市以旧换新服务窗口的业务指导,做好相关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省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海口、三亚市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各级商务部门要引导汽车经销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搞好服务,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报废车的管控力度,严查上路行驶的报废车,促进报废车的回收,防止安全隐患及污染源的扩散。
    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大对汽车市场及周边市场检查的力度,坚决打击无资质企业从事报废车的回收拆解,按国务院307号令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回收拆解报废车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对本系统营运汽车企业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并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将营运时间较长、污染大的汽车进行淘汰更新。同时,加大对公路营运车辆的查验及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到期报废车辆搞营运,以及将拆解的“五大总成” 违法拼装、改装车辆的各种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海口、三亚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附件4)的要求,于次月2日前报省商务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再由省商务、财政、环资厅分别于3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将适时在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省商务厅将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在媒体上公告违规企业行为、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其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告(琼财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海口、三亚市商务局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附件5)报送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6、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汽车回收点分布表
  7、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