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探索新的汽车营销方式,一些企业从1997年起相继开展了汽车连锁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试点中也存在着连锁经营不规范

和分店设立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为加强对汽车连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经商企业注册局同意,现就汽车连锁经营试点

中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别小轿车连锁经营与一般轿车经营权的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小轿车经营单位是具有小轿车经营范

围的企业,可以独立开展小轿车经营业务。而小轿车连锁经营是总店自身享有小轿车经营范围,然后总店与分店进行合同约定,分店参加连锁经营后

要严格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定货、统一订价销售、统一形象、统一服务规范”的五统一规定运作,分店不能自行独立进货从事小轿车销售。各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在核定汽车连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时,应注明“小轿车连锁经营”字样,以便与经国家认可的小轿车

经营范围相区别。
    二、严格履行连锁分店设立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文化部、邮电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烟草专卖局《关于连锁店经营专卖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关于“对于已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其门店不

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的规定,新设立汽车连锁分店由总店报分店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审核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

场规范管理司备案;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根据分店是否符合从事小轿车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分店与总店签订的合同、分店的布局以及本地区汽

车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通知总店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分店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的审核意见到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汽车连锁经营的规范管理。汽车连锁总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展连锁分店,并做好分店的管理、服务和资源统一配送

工作,切实纠正在分店设立中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汽车连锁分店要严格按照总店的标识。价格销售统一配送的车辆,不得自行销售其他车辆,不得

发展新的分支机构。连锁分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分店的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规范连锁经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连锁分店要依法进行查

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应将本地区汽车连锁分店设立及运行情况定期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接此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已经设立的汽车连锁分店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连

锁分店应予变更登记;对已开展轿车连锁经营但经营范围核准为“汽车(含小轿车)”的连锁分店应重新核准为“小轿车连锁经营”。清理期间暂停

办理新的连锁分店注册登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汽车连锁分店的设立管理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