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12 来源:厦门市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门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为目标,通过严格准入、扩大限行、适当补贴、治理升级等多种措施,优化我市机动车存量结构,消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之前,全面淘汰我市2005年底之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三、具体措施
㈠落实黄标车淘汰任务
⒈查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数量及所属单位,对本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梳理并提前发布公告,敦促权属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使用性质,确保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营运黄标车。对2006年之后注册登记的本市营运黄标车,抓紧研究分期淘汰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平稳过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
⒉2015年底前,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营运资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停止核发环保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并根据有关限行规定依法查处(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⒊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未经市环保局审核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再受理新增营运资质申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㈡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
⒈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环保标志限行范围扩大到厦门本岛,分高峰期限行(7:00-9:00,17:00-20:00)、主要时段限行(7:00-20:00)、全时段限行(0:00-24:00)三个阶段逐步实施,至2016年起实施全岛全时段限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⒉在本岛进出口及主要路段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车主按限行通告通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⒊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比对,逐步建立非绿标车处罚工作机制。(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环保局配合)
⒋进一步研究逐步扩大岛外各区限行范围的政策,至2018年1月1日起全市限行非绿标车。(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㈢发放提前报废财政补贴
⒈自2014年9月起,首先受理2005年底前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分两个阶段实施。(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
⒉根据补贴发放进度及黄标车淘汰成效,进一步研究本市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政策。(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㈣执行机动车环保准入审核规定
⒈严格实施本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汽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
⒉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中,实行环保审核前置。由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新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拟在我市申请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警支队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⒊对因不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公安交警支队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市国税局依法予以退还全部已缴税款。同时,国税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并在各办税窗口设置相应的温馨提示。(市国税局负责)
⒋本市机动车销售企业应严格履行售前告知义务,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店堂告示,明确所有在售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采取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所销售车型是否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同时做好“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无法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等有关规定的提示。市工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工商局负责)
⒌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和本辖区内机动车转移登记,应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审核规定。(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㈤加快柴油车“黄改绿”政策研究
加快开展柴油车“黄改绿”相关政策研究。针对部分使用年限较短、行驶里程较少且车况较好的国II特定柴油车,研究车辆“黄改绿”改造升级方案。对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可考虑有条件变更为国III绿色环保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财政局配合)
㈥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对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一律依法强制报废。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注销档案,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实行公告作废。(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㈦加快本市公务黄标车更新淘汰
⒈2014年底之前,完成待淘汰的公务类黄标车数量、类型等情况的梳理,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要求和公务车改革情况,组织制定《厦门市公务类黄标车淘汰更新方案》,鼓励中央、省属在厦单位实施公务黄标车淘汰更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⒉各市(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于2014年底之前制定淘汰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区属企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㈧做好油品升级保障工作
⒈推广与阶段性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柴油。(市经发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⒉加强对本市车用燃料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市工商局负责,市经发局等部门配合)
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率先在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领域和机关、事业单位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市经发局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由厦门市机动车尾气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各项淘汰工作。
㈡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各部门应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㈢加强跟踪督办。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人。要加强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㈣加大政策宣传。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减排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各区、各部门应积极引导主管行业内单位配合本市黄标车(尤其是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能低排放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