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7-08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不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于2014年7月1日起对我市在用车实施环保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上牌和持外地有效牌证并在我市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在用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
  二、机动车环保检测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凭行驶证原件、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申请环保标志。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经维修后到原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标志。
  (二)外地转入机动车
  对外地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前,应确认达到我市现行排放标准要求。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后,参照我市在用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有效期
  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年度检验周期一致。对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部门不予年审。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发放,不收取工本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收费〔2014〕17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检验费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小型、大(中)重型汽车分别收取60元、80元检测费。
  五、环保标志使用
  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等交通限制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标志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江市环境保护局
  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