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1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激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活力,完善回收拆解服务网络,方便人民群众交售车辆,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晋发〔2016〕22号)中关于商务部门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管理,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拆解和销售,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已经取得报废汽车拆解资格但是不满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其他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督促企业通过升级改造尽快达到各项规范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含环保、消防、拆解场地、设备等)拆解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建议文书,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已经取得拆解资格的企业需要更换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的,需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经省商务厅同意后方可开展拆解业务。更换后的拆解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及拆解技术规范。
二、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
由商务部监制、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发放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报废汽车车主办理车辆报废相关手续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证明》。领取《证明》每次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年均2--3个月的使用量。涉及到车主领取国家补贴的车辆要在录入前掌握好国家补贴规定,防止在收车录入后出现不能领取补贴的现象,由此造成的车主损失由拆解企业自行负担。涉及到信息系统修改的按照商务部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回收网点、拆解分支机构的管理
除取得商务部门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将在县(市)设立的回收站点情况报知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回收站不得进行报废汽车的拆解,必须将车辆运回回收拆解车间和场所进行拆解。
由于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当地进行拆解的,由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建设专业的拆解车间,配置必要的拆解设备,并达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且符合国家关于环保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要对拆解场地、车间、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登记后方可开展拆解业务。凡未登记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拆解活动。取得拆解资格的企业要将其所设立的回收站点、回收拆解分支机构纳入其监管范畴,并承担其主体责任,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主体责任等。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的拆解企业及拆解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省商务厅应急处郭宏林
联系电话:0351-40835284087015(传真)
电子信箱:sxswtyjgl@126.com
附件: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分支机构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