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
自7月15日起,凡在攀枝花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在申领、换领机动车环保标志时,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相关规定,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通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对全市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检测范围为:在攀枝花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在申领、换领机动车环保标志时,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攀枝花市第一批取得四川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构是攀枝花市金程车检公司。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检验有效期一致。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运营手续。
经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需到攀枝花市环保局备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告的从事汽车环保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目前,该市具备机动车环保维修业务的维修企业有66家。其中东区18家、西区14家、仁和区7家、盐边县10家、米易7家。车辆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证明,经核对维修信息并经同一个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减免收费标准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采用简易瞬态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小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70元/辆.次,大(中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90元/辆.次,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20元/辆.次,首次复检免费。第二次复检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减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