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6 来源:机动车环保网
2月1日起,由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告》(简称国Ⅳ排放标准)正式施行。《通告》从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适用对象、销售环节、注册登记环节、部门职责、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定、通告施行时间等八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有效地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通告》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的轻型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GB18352.3-2005、GB14762-2008、GB17691-2005中的国Ⅳ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进行销售,并书面告知购车者所购车辆符合国Ⅳ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的车辆,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各种汽车车型不符合国Ⅳ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外省市转入本市的注册满3年的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注册满4年的各类货车,注册满5年的其他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料产品质量、汽车销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执行国Ⅳ标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告》所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