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阳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0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东阳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我市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一、范围界定
  (一)黄标车:是指尾气排放低于国Ⅰ标准(不含国Ⅰ)的汽油车,以及低于国Ⅲ标准(不含国Ⅲ)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二)属地判定:按行驶证注册登记地所属的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为车辆回收日期或车辆注销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按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若申请报废淘汰的,可纳入提前淘汰范围。
  二、补助条件
  (一)申请淘汰补助的黄标车,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申请淘汰车辆必须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半年及以上,且非因达到报废年限自行报废。
  (二)下列淘汰的黄标车,不适用本办法:
  1.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隶属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
  3.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转移或变更的黄标车。
  三、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一)申请期限: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二)补助标准:按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实施黄标车淘汰补助,并根据车辆淘汰申请受理时间对应的年度核定补助标准。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补助标准约为全额的80%;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的,补助标准约为全额的60%(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申请材料
  (一)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主我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拥有车辆车牌为我市车牌,但行驶证登记住址不在我市范围内的车主需提供);
  (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车主本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七)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
  五、受理点设置
  市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共同设立"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点",通过与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委托该企业开展黄标车淘汰补助相关工作,为车主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
  六、申请及办理程序
  详见附件5。
  七、其他事项
  (一)黄标车车主要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采取弄虚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二)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