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时间
    自2014年9月1日起,莆田市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
    二、限制区域
    包括莆阳东路、莆阳西路(东起八二一中街路口,西至荔城南大道路口)、荔城南大道、荔城中大道(南起莆阳西路口,北至梅园西路口)、梅园西路、梅园东路(西起荔城中大道路口,东至八二一中街路口)、八二一中街(北起梅园东路口,南至莆阳东路口),以及该7条道路围成的环形区域以内的所有道路。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和特殊用途车辆(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以下简称“限行”)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成立莆田市限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桂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景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卓金贤 市环保局局长
    凌郑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唐炳椿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林益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施晨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卓金通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宗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国水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卓金贤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宗雄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四、职责分工
    落实市政府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齐抓共管,认真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一)市环保局:负责计划、组织和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并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享;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抽检,对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查处;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负责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市公安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相关通告;与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市区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协助环保部门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将车辆信息与环保部门共享,督促车主在办理新车上牌的同时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部分道路限行工作;负责机动车禁行标志设置和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和使用;负责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行为依法处理(现场与非现场执法);与市环保局、交通局联合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抽检,对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理;负责汇总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中黄标车的车辆类型、数量,根据环保局提供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情况,督促营运非绿标车的更新淘汰。
    (三)市委宣传部:指导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限行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全市营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负责做好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的行业宣传、指导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抽检,督促营运黄标车更新淘汰。
    (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经费,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根据市政府决定,核拨黄标车淘汰补贴经费,保障设置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牌费用。
    (六)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计量管理,协助环保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与环保部门及时联网传输工作。
    五、工作要求
    由市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紧密配合,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行工作的宣传、劝导、督查。
    (一)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组织开展宣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的意义、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目的;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新闻专访、答记者问、公交车和出租车车载广告、新闻发布会、发放告知书等形式进行宣传;编印宣传材料,组织志愿者进入社区进行宣传发放。
    (二)2014年8月,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发布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通告。
    (三)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环保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局组织联合督查执法队结合机动车尾气路检上路开展宣传、监督、劝导、执法等工作。
    (四)2014年9月1日开始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工作,在相关路段设立禁止非绿标车禁行的标志牌。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55条、《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2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以罚款150元记3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