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31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
现将《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2014年7月22日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青环发〔2014〕59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是指符合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辖区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在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资金补助。
(一)属于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
货车和摩托车);
(二)《意见》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黄岛区(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有关区)登记上牌;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车辆报废日期,须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之前(详见附件1),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
第六条 财政供养单位及《意见》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享受资金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关于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规定的淘汰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详见附件2)。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清算
第八条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在辖区内设立补助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详见附件3),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详
见附件4),依次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助资金申报、
申领手续。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将报废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信息及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确保信息准确,避免漏录和重复录入;检查车主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对于《机动车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材料中车辆类型不一致的,统一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车辆类型为准(载货车总质量及载客车人数,行车证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一致)。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为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是否属于在《意见》实施前变更至各有关区的,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是否符合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出具《青岛市相关区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五联单,通知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申报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财政、环保、商务部门留存;第四联交车主留存,第五联交银行留存。车主为个人的,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补助资金存入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车主为单位的,补助资金以转账支票形式发放。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2015年11月30日,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为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受理、审核、资金发放时间,逾期提出补助资金申领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车主,申报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三联;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四)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六)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必须是各相关区确定的代理银行的存折,各有关区确定代理银行(详见附件6),报市财政局备案。
申报单位基本账户被查封的,申报单位应提交查封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一般存款账户后,可以将淘汰补助资金划拨到车辆所属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上。
(七)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对挂靠单位的个人车辆,车辆实际所有人如能够提供其本人与挂靠单位的车辆挂靠合同(原件、复印件)和以其本人姓名为户头的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可以将淘汰补助资金划拨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
对已注销单位的车辆,应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对车主已死亡的车辆,应提供车辆(财产)继承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对异地报废的车辆,须将车辆交售给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国家“老旧汽车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完整信息记录,并提供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由各有关区商务部门负责将该车有关信息录入到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对2014年11月1日后过户的车辆,经查询不在各相关区国Ⅱ黄标车目录中的,车主应提供本《意见》实施前车辆注册所在地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补助资金发放条件的车主,于每周二到联合办理窗口办理补助资金的申领签字手续,财政部门应当于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应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补助期结束后,各有关区财政局在两月内向市财
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清算资金。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有关区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联合办理窗口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建立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负责补助资金发放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区实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做好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辖区补助资金的组织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
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七条 各有关区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存
档和信息统计工作,于每月16日前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期间办理情况按《青岛市各有关区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7)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青规罚联〔2010〕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享受补助资金截止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中交车日期为准,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编号可延续7天,即交车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且编号是2015年11月7日之前的,享受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涉
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3.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领受理窗口一览表
4.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图
5.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资金兑付代理银行
6.青岛市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统计表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
使用年限(年) |
|||||
汽
车 |
载
客 |
营 运 |
出租客运 |
小、微型 |
8 |
|
中型 |
10 |
|||||
大型 |
12 |
|||||
租赁 |
15 |
|||||
教练 |
小型 |
10 |
||||
中型 |
12 |
|||||
大型 |
15 |
|||||
公交客运 |
13 |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
中型 |
15 |
|||||
大型 |
15 |
|||||
专用校车 |
15 |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
无 |
||||
中型客车 |
20 |
|||||
大型客车 |
20 |
|||||
载 货 |
微型 |
12 |
||||
中、轻型 |
15 |
|||||
重型 |
15 |
|||||
危险品运输 |
10 |
|||||
专项作业 |
有载货功能 |
15 |
||||
无载货功能 |
30 |
|||||
挂车 |
半挂车 |
集装箱 |
20 |
|||
危险品运输 |
10 |
|||||
其他 |
15 |
|||||
全挂车 |
10 |
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汽车报废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4年9月1日— 2005年12月31日 |
2006年1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 |
大型载客车 |
1.7 |
1.8 |
中型载客车 |
1.2 |
1.4 |
重型载货车 |
1.7 |
1.8 |
中型载货车 |
1.2 |
1.4 |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5年7月1日— 2005年12月31日 |
2006年1月1日— 2008年6月30日 |
小型载客车(含轿车) |
0.8 |
1.0 |
微型客车 |
0.6 |
0.8 |
轻型载货车 |
0.8 |
1.0 |
微型载货车 |
0.6 |
0.8 |
附件3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领受理窗口一览表
项目 区域 |
受理窗口 |
窗口地址 |
咨询电话 |
市南区 |
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 |
宁夏路286号 |
88729513; 82797980 |
市北区 |
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 |
鞍山二路48号 |
81632208; 83778607 |
李沧区 |
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 |
枣园路17号 |
87637206; 84627072 |
崂山区 |
崂山区行政审批大厅 |
仙霞岭路(崂山区政府西塔楼二楼) |
88036086; 88993020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大厅 |
江山南路666号 |
68976508 |
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 |
城阳区行政审批大厅 |
山城路195号 |
87868084; 87865071 |
附件4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图
申领人将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材料审核合格车主签字后15个工作日,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银行账户。
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退还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受理。(商务部门)
审核车辆是否属于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是否是实施后转入至各有关区的、是否属于提前报废等相关信息。(环保部门)
申领人到车辆注册地所属辖区补助资金联合办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车辆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确定发放额度。(财政部门)
附件5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资金兑付代理银行
市南区代理银行:青岛银行;
市北区代理银行:工商银行;
李沧区代理银行:青岛农商银行;
崂山区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城阳区代理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
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银行:青岛银行。
附件6
青岛市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统计表
补助“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辆)
时 间 |
补助“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辆) |
|
|
备 注 |
|||||||
载 客 车 |
载 货 车 |
小计 (辆) |
已发资金(万元)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重型 |
中型 |
轻型 |
微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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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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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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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 年 月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