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3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吉林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体要求和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根据《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吉政发〔2012〕5号)、《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全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计划目标
  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75万吨以内,较2013年下降1.5%。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5.39万吨以内,较2013年下降1.5%;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8.41万吨以内,较2013年下降1.5%。
  全省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36万吨以内,较2013年下降2%。其中,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量控制在3.57万吨以内,较2013年下降2%;农业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7万吨以内,较2013年下降2%。
  全省二氧化硫(SO?)排放量控制在38.15万吨以内,与2013年持平。
  全省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控制在54.93万吨以内,较2013年下降2%。
    2014年全省及各市(州)主要污染减排计划表如下:

2014年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表

地区 工业+生活预计减排量(吨) 工业+生活排放量控制目标(吨) 工业+生活削减目标(%) 农业源削减目标(%) 总排放量控制目标(吨) 总削减目标(%)
长春市 4330 41009 -6.11 -1.5 175160 -3.55
吉林市 4476 42124 -6.92 -1.5 129616 -3.32
四平市 383 16961 -0.53 -1.5 78765 -1.29
辽源市 312 10183 -0.28 -1.5 27312 -1.01
通化市 684 19387 -4.1 -1.5 46838 -2.72
白山市 1082 23807 -2.96 -1.5 40819 -2.32
松原市 1415 21221 -4.81 -1.5 61582 -3.21
白城市 584 19208 -1.39 -1.5 55314 -2.01
延边州 2858 35049 -6.27 -1.5 71811 -3.87
长白山开发区 0 1219 1.19 -1.5 1307 1
梅河口市 0 9131 1.66 -1.5 19421 -0.01
公主岭市 117 7447 0.21 -1.5 32366 -1.1
全省 16241 253900 -1.5 -1.5 750000 -1.5

2014年氨氮减排计划表

地区 工业+生活预计减排量(吨) 工业+生活排放量控制目标(吨) 工业+生活削减目标(%) 农业源削减目标(%) 总排放量控制目标(吨) 总削减目标(%)
长春市 262 8269 -1.02 -2 13444 -2.78
吉林市 500 6315 -5.09 -2 8969 -4.17
四平市 194 2500 -6 -2 4906 -4.06
辽源市 74 1537 -2.79 -2 2152 -2.5
通化市 13 2169 -1.7 -2 2937 -2.01
白山市 88 3121 -1.49 -2 3534 -1.84
松原市 141 3212 -3 -2 4786 -3.46
白城市 58 2304 -0.98 -2 3464 -2.18
延边州 285 3652 -5.85 -2 4515 -5.09
长白山开发区 0 154 1.22 -2 166 0.99
梅河口市 0 1169 1.4 -2 1429 0.81
公主岭市 42 964 -2.72 -2 2710 -2.24
全省 1654 35710 -2 -2 53600 -2

2014年二氧化硫减排计划表

地区 2013年排放量(万吨) 2014年预计减排量(万吨) 2014年新增量(万吨) 排放量控制目标(万吨) 削减目标(%)
长春市 6.46 0.51 0.47 6.42 -0.62
吉林市 7.68 0.76 0.69 7.61 -0.91
四平市 4.02 0.71 0.57 3.89 -3.27
辽源市 2.17 0.05 0.08 2.2 1.27
通化市 2.7 0.03 0.03 2.7 0
白山市 3.64 0.54 0.42 3.52 -3.22
松原市 3.81 0.04 0.04 3.81 0
白城市 2.18 0.3 0.25 2.13 -2.4
延边州 3.13 0.17 0.16 3.12 -0.14
长白山开发区 0.08 0 0 0.08 0
梅河口市 1.27 0.06 0.05 1.26 -0.79
公主岭市 1.01 0.02 0.02 1.01 -0.5
全省 38.15 2.78 2.78 38.15 0

2014年氮氧化物减排计划表

地区 2013年排放量(万吨) 预计减排量(除机动车)(万吨) 机动车减排量(万吨) 2013年新增量(万吨) 排放量控制目标(万吨) 削减目标(%)
长春市 15.07 0.41 0.55 0.89 15 -0.46
吉林市 12.21 0.13 0.19 0.56 12.45 1.97
四平市 5.6 0.71 0.1 0.3 5.09 -9.11
辽源市 2.2 0.54 0.08 0.24 1.82 -17.31
通化市 3.43 0.06 0.08 0.18 3.47 1.17
白山市 3.38 0.14 0.12 0.15 3.27 -3.25
松原市 4.83 0.03 0.22 0.25 4.83 0
白城市 3.67 0.46 0.12 0.23 3.32 -9.54
延边州 3.88 0.1 0.12 0.18 3.84 -1.03
长白山开发区 0.03 0 0 0 0.03 0
梅河口市 0.86 0 0.04 0 0.82 -4.65
公主岭市 0.9 0 0.03 0 0.86 -3.68
全省 56.05 2.63 1.56 3.07 54.93 -2

二、主要工作
  (一)突出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动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建成投运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数达到70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5万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能力7.5万吨/日,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1%。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吉林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扩容工程。1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全面开展中小型污水处理厂保温工程及溢流管线铅封工作。
  (二)突出抓好火电行业减排。严格控制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确保已建成减排设施稳定运行发挥减排作用,华能九台电厂、吉电股份白城发电有限公司等19台机组脱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力争2014年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脱硝设施全部建成投运,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比例提高到75%以上。加快推进大唐长春热电二厂、国电吉林热电厂等4台66.4万千瓦机组脱硫设施尽早建成投运,推进吉林宇光能源高新电厂、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6台共21.6万千瓦企业自备电站机组脱硫设施完成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三)突出抓好水泥、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减排。已建成的19条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实现稳定运行,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50%。确保已建成的5台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发挥减排作用。推进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吉林天池矿业有限公司八家子球团厂脱硫设施尽快建成投运。推动14家国家重点监控的造纸企业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确保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吉林日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造纸企业深度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突出抓好农业源减排。全省计划建成898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落实畜禽养殖减排措施,实施经济补偿政策,努力争取大中型沼气利用工程、有机肥生产补助等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抓好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加快推动畜禽粪污高效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开展农业源减排项目专项执法督查,提高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
  (五)突出抓好机动车减排。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由40%提高到80%以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采取限行等综合手段加快淘汰“黄标车”,全省淘汰“黄标车”约9.2万辆。
  (六)突出抓好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减排统计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要进一步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减排指标的约束性。加强环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在线监测设备不完善的排污单位要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并实现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强化在线监测数据比对验收和有效性审核,提高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参考价值,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分别达到75%、80%和95%以上。
  (七)突出抓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淘汰30%燃煤小锅炉的目标,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发挥污染减排宏观引导作用,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将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督促落后产能按期淘汰关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污染减排资金的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监管,加快推动再生水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畜禽粪污高效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加快淘汰“黄标车”,建立健全鼓励机制和淘汰措施。能源部门要有效调控能源消费总量。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污染减排工作相关基础数据。
  (二)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减排监管责任,完善立体监管体系,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运行台账等实施模板化、菜单式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执法督查行动,加大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驻厂式监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杜绝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行为的发生,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已核定减排量的畜禽污染治理设施的后督查,加强对以畜禽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的环境监管。创新减排核查监管方式,探索实施减排综合督查。
  (三)进一步推进结构减排措施。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前置管理,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公告制度,推动关停大唐长山热电厂9号机组等20万千瓦火电机组,分别淘汰炼铁、炼钢、水泥落后产能250万吨、203万吨和166万吨,取缔关闭分散小锅炉,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后督查,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四)进一步强化减排核查调度。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吉政办发〔2013〕19号)、《吉林省“十二五”农业污染源减排考核办法》(吉环办字〔2012〕50号)的相关要求,继续对各市(州)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及各县(市、区)年度农业源减排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并向社会公布。对目标责任书中要求2014年建成投运的重点减排项目及减排计划重点工程实施领导包保制度,定期调度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日常督查,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减排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进行预警约谈,确保重点减排工程按期保质建成投运,形成减排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减排经济政策。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落实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研究并制定燃煤电厂除尘电价实施方案。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拨付审核机制,探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电价补贴政策。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养殖专业户集中治理、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加快推动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附件:1.全省水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 2.全省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