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4

为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贯彻落实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 现将河南省改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一)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
  取消按照汽车保有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分布状况来核算机动车安检线的做法,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转由投资主体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自即日起,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验资格许可。
  (二)合并办理新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
  为方便新建安检机构办理资格许可申请,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申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受理,统一安排现场核查,一次性发放检验资格许可证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二、规范审批程序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为进一步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9〕5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号)等规定,严格许可的受理、审查和批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简化工作流程,加快网上审批系统和安检机构从业人员数据库建设,提高许可工作效率。修订和完善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资格许可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核批准等工作程序和审查审核要求,严格实行AB角岗位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标准和办理时限。完善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试考核制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人员的计算机电子化理论考试模式,推进检验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试考核。
  三、严格资格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安检机构申请检验资格许可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要对此做出书面承诺。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其业务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且不得有机动车维修、销售及开展综合性能检验业务。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2.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检验仪器的操作规程等。引车员要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等。1条汽车检测线的持证上岗检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9人,每增加1条汽车检测线需增加的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应不少于6人,依此类推。
  3.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技术标准以及应当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对检验结果的管理均按照《技术条件》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不允许建设汽车、摩托车一体检测线。
  检测仪器设备的要求按照《技术条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六)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安检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自动核查比对检测结果。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验智能终端(PDA),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
  (七)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1、检测场地面积要求。1条汽车检测线的检测场地整块净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00平方米;每增加1条汽车检测线需增加的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依此类推。为防止造成交通拥堵,每个检测场地内建设的汽车检测线数量一般不得超过4条。
  试验车道的长度和宽度,大型车检测线不低于100米长、3.5米宽;小型车检测线不低于80米长、2.5米宽。试验车道的终点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坡度为15%的驻车坡道,长度不低于10米,宽度不低于3.5米;坡度为20%的驻车坡道,长度不低于16米,宽度不低于3.5米。驻车坡道的两侧和终点要有警示防护设施。
  业务大厅的面积,1条汽车检测线应不低于60平方米;每增加1条汽车检测线业务大厅的面积至少要增加30平方米,依此类推。
  2、其他要求按照《技术条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八)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1、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每条汽车检测线的车间内部尺寸,大型车检测线的车间长度不少于60米,高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少于8米;小型车检测线的车间长度不少于40米,高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少于7米。检测车间可采用分段式设置。
  每条摩托车检测线,车间内部尺寸,长度不少于30米,宽度不少于4米,高度不低于5米。
  2、其他要求按照《技术条件》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废止此前有关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质监监发〔2011〕540号)于即日废止。
  五、及时公布资格许可信息
  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证、注销和撤销检验资格许可证的安检机构信息,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为方便安检机构办理资格许可申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制作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指南》,并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