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12 来源:大庆网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大气环境治理力度,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改善城市交通拥堵及安全状况,大庆将在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
柴油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记者咨询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二大队副大队长房实慧说,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严格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现阶段标准。
有变化的是,过去,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尾气是达到“国Ⅲ”排放标准;新规实施以后,也就是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尾气也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
换句话说,从7月1日以后,我市所有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尾气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
进口机动车转入须符合出厂日期5年内的条件
房实慧说,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埠机动车,必须符合“国Ⅳ”及以上标准。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标准或者“国Ⅴ”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
外埠转入的机动车应由市环保部门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核对环保标志的有效性,并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
房实慧解释说,举一个例子来说,如果一辆进口机动车想在2014年7月份转入我市,该进口机动车的出厂日期必须是在2009年7月份以后的。
在用机动车检测不达标不发环保标志
房实慧介绍说,我市在用机动车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经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后,市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检测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