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二手车流通领域存在着交易市场数量过多、市场规模小、有场无市、场外交易、经营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因此,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合我区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源,构建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总量适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和监管框架。进一步调整完善布局结构,优化交易环境,重点培育一批功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能够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大型功能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推动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持续发展;通过创造诚信有序的发展大环境,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和辐射范围;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1.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和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相关审批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备案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信息报送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大力推进相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登记注册,并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二手车交易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做好交易车辆的防盗抢查验工作。
4.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和鉴定评估机构的税收征管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5.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服务费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核定,监督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
6.汽车行业协会和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要做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工作,为消费者、会员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价格、管理等信息。
(二)统筹规划。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筹规划,遵循“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规定的数量确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宁夏回族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每5年制定一次。
(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车辆展示、查验、评估、交易服务、交易维权、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等功能,并拥有与之相配套的服务场所。
2.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二手车展示、维修等服务功能和固定的场所。
3.二手车拍卖、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分别依照拍卖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
1.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从事二手车经纪和直接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活动。
2.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以企业名义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严禁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要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者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要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者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等经营活动。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作为双方交易价格的参考。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进行交易时,应当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
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要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并于2个月内分别到设区的市和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凭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及相关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对入场经营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部门对个人免征增值税,对单位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
4.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附车辆收购合同和车辆处置权的相关证明)。税务部门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
5.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对本企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部门按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
6.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和税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地方税及附加。
7.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地税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要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并接受地税部门的监督管理。
8.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严禁以各种形式进行压价、返点、串通抬价、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报废车辆、场外交易、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
(七)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二手车档案应当保留三年以上。
2.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4.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市要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组成的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地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四、加强领导,形成二手车市场监管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强行业自律。
加快组建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和交易行为规范,积极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打击二手车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二手车流通网络,搭建信息平台,为二手车消费者、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市场、价格、管理等信息服务。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设区的市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场外交易、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虚假宣传、欺行霸市、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及违规挂靠等行为。各设区的市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对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净化、优化二手车流通环境,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